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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65亿项目,乙方放弃签合同,该赔偿多少?

2023-04-08 07:01:44 来源:上海工地

近日,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了一则某预算4.65亿项目的废标公告:“因乙方放弃与甲方签订合同,综合考虑终止本次招标活动”。

项目详情

1、项目名称:丰南区于家泊前村项目三期工程EPC总承包


【资料图】

2、建设地点:丰南城区滨河北大街与铁西路交叉口西南角。

3、建设规模:新建住宅、商业、公共服务配套等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。总建筑面积 76978㎡,住宅结构类型为剪力墙结构,本工程主要包括4#住宅楼地上17层,地下2层,建筑高度49.97m,建筑面积10173.51㎡。

4、计划工期:545日。设计周期:15日;工程施工工期:530日。

5、招标范围:完成本工程的EPC总承包工作,包括本工程的设计、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、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。

在该案例中,很多投标人关注的焦点之一是:中标后放弃中标,中标单位需要承担哪些责任?

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第七十条,中标通知书发出后,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。

《政府采购法》第四十六条也规定了中标、成交通知书发出后,中标、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、成交项目的,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。

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,处以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,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,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,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没收违法所得,情节严重的,吊销营业执照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另外大家比较关注的点就是: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,法律明确规定了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。

但是,如果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间供应商提出放弃中标,是否要承担责任呢?

以政府采购为例。政府采购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类型,受合同法的约束和调整。

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过程,实质上就是一个合同订立的过程。

《合同法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,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,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,给对方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
因此,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的行为本质上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,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是在所难免的,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,包括重新采购所需的费用,顺延第二名可能产生的差价,以及处理问题的时间和人力成本等等。

因此,不管是中标公告期间还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,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的行为,都是可以根据《政府采购法》和《合同法》进行处理。

采购单位可以不予退还弃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。若未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不足赔偿的,采购人可以要求中标人赔偿实际损失。若协商不成的,采购人可以报财政部门处理或者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追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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